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沙崙國小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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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令宣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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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落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,請貴機關、學校於補 (捐)助計畫項目經費(申請)表,應增列相關說明

旨:為落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,請貴機關、學校於補
(捐)助計畫項目經費(申請)表,應增列相關說明,請
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本府109年9月17日新北府政四字第1091808770號函辦
理。
二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(下稱利衝法)新制已上路,修
法重點之一,係原則禁止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
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間為補助交易行為,但符合利
衝法第14條第1項但書規定,例外允許交易或接受補助。惟
或雖符合該法例外允許的規定,部分仍有表明身分關係之
義務。
三、為配合旨揭法令,且避免申請人因不諳法令而遭受裁罰,
各機關及學校若有辦理民間團體或個人之補(捐)助業務,
請於申請表格文件,增列相關說明:
(一)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:公職
人員、關係人申請補助前,應事先主動在申請補助文件
中據實表明身分關係,違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
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
(二)申請補助者如符須表明身分者,請至本府政風處網站陽
光法案下載「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」填
列。
(三)檢送本府政風處製作本法宣導簡介及「公職人員或其關
係人與服務或所屬機關進行交易或申請補(獎)助注意事
項自行檢視表」1份,請參考運用(附件1)。
四、檢附上開本府函影本1份(附件2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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