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沙崙國小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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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令宣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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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落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開透明之立法目的,各 機關應公開補助或交易行為之身分關係,並提供公眾 查詢

主旨:為落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開透明之立法目的,各
機關(構)團體、學校、法人、公營事業機構(以下簡稱機
關團體)應公開補助或交易行為之身分關係,並提供公眾
查詢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新北市政府110年3月31日新北府政四字第1100593198
號函(附件1)及法務部廉政署110年3月29日廉利字第
11005001810號函(附件2)辦理。
二、旨案係監察院監察委員至行政院巡察座談會所提「公職人
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尚待落實」─「落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
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揭露義務」,其應加強執行事項如
下:
(一)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(下稱本法)第14條第1項、第
2項規定,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
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,於補助
或交易行為前,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;於補助或
交易行為成立後30日內,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
動公開之。惟查有少部分機關仍未於機關網站設置公職
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身分揭露專區,爰請各機關檢視本機
關並督促所屬機關應確實依規定設置前開專區;各機關
應建請採購、交易或補助單位,於投標或補助申請文件
中增列提示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如有身分關係需履
行事前揭露義務及違反者之裁罰。
(二)依「科學技術基本法」所為之科學研究採購、依「促進
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」進行之促參案件、依「產業創新
條例」補助產業創新案件等,亦屬本法第14條第1項所稱
交易或補助行為,請各該法律主管機關依本法第14條第2
項規定檢視,應於交易或補助相關投標或申請文件中增
列提示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如有身分關係需履行事
前揭露義務及違反者之裁罰。
三、上開所列應加強執行事項,本局前函請各機關團體設置公
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身分揭露專區(下稱專區)情形,爰
請再行檢視並確實依規定於機關團體官網設置前開專區
(請參照本局109年2月11日新北教政字第1090200050號
函)。又為配合本法修正,本府108年及109年廉政會報通
過提案於投標或補助申請文件中應增列提示投標廠商或申
請補助對象如有身分關係應主動表明身分關係及違反者之
裁罰等相關文字一案,亦請參照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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